每经记者 宋钦章 每经编辑 马子卿
日前,有消息称,金融监管总局针对部分信托公司、银行理财公司、保险资管公司下发《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从业内获悉,有信托公司已经收到了该征求意见稿。
据悉,征求意见稿针对在国内发行和管理的信托、理财和保险资管产品,明确了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,包括信息披露责任、方式、一般信息披露内容、信息披露合同约定等,并对产品募集期、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规范作了具体要求。
5月31日,金融监管总局公布2024年规章立法工作***,其中包括制定《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等6部规章,以及修订《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》等7部规章。
去年,金融监管总局资管司在成立后发文称,我国的资管业务已形成了信托公司、理财公司、保险资管公司、公募基金、私募基金等多角色同台竞争的“大资管”格局。
在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,金融监管总局资管司指出,要加强对信托公司、理财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三类机构的行为监管,抓住“适当性管理”这个关键,从“了解客户、了解产品、适当销售”三个维度对资管机构提出要求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,产品销售时全面、完整、准确揭示风险,产品存续中及时披露重大信息,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的问题。
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林刘玄律师在接受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***访时表示,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要求,资管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,各机构甚至同一机构的不同产品之间披露“颗粒度”也存在差异,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。
一是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,披露内容不全面。部分机构只披露对自己有利的数据,导致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。另外,底层资产信息穿透披露可能存在不充分的情况,导致投资者难以评估投资风险。
二是业绩展示区间不一。目前业绩展示区间主要有七日年化收益率、近一个月年化收益率、产品成立以来全区间年化收益率等,但是基本上是以“业绩好看”为原则,哪个有利展示哪个,“报喜不报忧”。
三是信息披露渠道、时间不统一。关于披露渠道,部分机构会通过自己的***、APP等进行信息披露,另外还有部分机构只通过代销进行信息披露。关于披露时间,有的机构选择在季度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披露季报,还有一些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披露,缺乏统一规定。
四是及时性和准确性存在一定问题。部分机构存在长时间未披露产品净值的情况,还有些机构进行误导性、选择性、欺瞒性披露,甚至直接虚***披露,导致投资者难以了解产品现状。
另外,还有包括缺乏统一信息披露平台、机构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方式多样等问题。林刘玄律师认为:“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,信息披露是卖者尽责的一个重要内容。规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。随着《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,我们相信资管产品市场必将越来越规范,进而带动市场繁荣发展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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