格隆汇5月29日|2024年5月29日,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***一审公开宣判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、副局长何泽华受贿、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,对被告人何泽华以***判处***,缓期二年执行,***,并处***,在其***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***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***释;以利用影响力***判处***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,决定执行***,缓期二年执行,***,并处***,在其***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***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***释;对其受贿、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经审理查明:1998年至2023年,被告人何泽华先后利用担任江苏省烟草专卖局(公司)党组成员、副局长(副经理),安徽省烟草专卖局(公司)党组书记、局长、经理,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总经理,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、业务承揽、职级晋升、职工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.43亿余元。2014年至2016年,何泽华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,江苏省烟草专卖局(公司)党组成员、副局长(副经理)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业务承揽、银行揽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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